殺警無罪僅治療5年不合理 法部火速修正
精障犯監護修法無限期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曾於2005年修正刑法第87條,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犯案的監護期限從3年上調到5年,當時未引發過多關注,直到去年嘉義地院判殺警凶手監護5年,司法院親上火線,說明最多只能5年,讓全民驚覺原來病犯沒治好也能出來趴趴走。法務部長蔡清祥認為不合理,判決當天即下令研修,5天後取消5年上限的草稿火速出爐。
殺警判決去年4月30日出爐,外界除質疑院方只憑一位醫師的精神鑑定報告,就判斷凶手犯案時失去辨識能力,進而判處無罪,且發現原來監護制度竟如此輕率,即使病犯未治癒,5年後仍得放出去。
民眾抨擊犯下殺人罪的重刑病犯如在外趴趴走,不僅是顆未爆彈,更造成人心惶惶。蔡清祥也認為制度須改善,當天即指示研修。
草案刪除5年上限,改為首次最多5年,若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每次可向法院聲請裁定監護,一次最多3年,無次數限制,但每年均須做再犯危險性評估。
換句話說,病犯須持續接受治療,直到危險性降低為止,若時間到了,檢察官未向法院聲請延長,就得釋放,惟病犯訴訟權益應如何保障,目前並未明定。
但有些病犯的疾病不可能治癒,如智能不足者,不論如何治療,認知能力也無法和常人相比,若要長期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目前的監護場所來看,不只設備不夠專業,環境也不一定合適,因而引發「司法精神病院」議題。
法官協會︰仿英國設司法精神病院
法官協會建議,若要長期治療,可仿效英國設置專門的司法精神病院,在軟硬體上給予精神病犯特別的人道收容與治療,並兼顧其人權。法務部已和衛福部達成共識,將共同創建病院,但礙於可能會遭到居民反彈,目前選址列為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