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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 精障犯監護無限期 刑訴配套若漏接 恐違憲

精障犯監護修法無限期

精障犯監護修法無限期

2021/01/13 05:30

改首次5年 每3年裁定一次 次數無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嘉義地院去年4月以殺害鐵警的鄭男行凶時無辨識能力為由,判他無罪、監護(強制治療)5年,強制治療法定上限5年,民眾害怕屆時鄭男即便沒治癒,仍可回歸社會,恐成不定時炸彈。法務部為此提出刑法監護處分修正案,刪除5年規定,改為檢方每3年向法院聲請裁定監護一次,無次數限制,但憂心刑事訴訟法若未配合修正,給予被告陳述意見權利,下場恐將和「性侵犯強制治療」雷同,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盼刑法和刑訴法配套送審

刑訴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院表示,若屆時刑法的監護處分修正案通過,但規範被告權利與義務的刑訴程序卻未配合修正,確有可能出現不足之處。不過,因目前行政院尚未正式通過監護相關條文,司法院不易做更細緻的研擬,待下次兩院共同討論監護修正案時,將提出來交換意見,希望刑法和刑訴法能互相配套,避免違憲爭議,再一起送交立法院審議。

刑法第87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犯罪的人,行為時欠缺辨識能力不罰,但認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會令當事人施以監護,期間以5年為限。

法官認為被告犯案受到精神疾病影響,降低或喪失辨識是非的能力,可在判刑或判無罪時,同時命其進入適當處所(通常是醫院)接受強制治療,約束其人身自由;若法官判決未宣告監護,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話,也可在判決後3個月內,向法官聲請裁定監護。

但治療期間至多5年,時間一到,不論是否治癒都須釋放,病犯在外趴趴走,人心惶惶。法務部為了補漏,去年提出刑法監護處分修正案,刪除5年天花板上限,改為首次5年,接下來檢方如認為有必要,每3年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監護一次,無次數限制。

而與修正案類似的是刑法第91-1條,規定性侵犯須治療到「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無期限)」,才能停止治療、回復自由身,一名盧姓性侵犯因此被關在醫院9年,憤而聲請釋憲,大法官去年底做成799號解釋,指性侵犯被裁定接受強制治療前,刑訴法未給予出庭陳述機會,也未給予接受辯護權利,已違憲。

法務部才驚覺監護也有相同問題,尤其現在賦予檢察官在判決後3個月內聲請監護的權利,刑訴法卻未規範被告如何保障自身權利,已有違憲之虞,未來一旦刪除天花板上限,刑訴法若無相對應的配套,合憲性勢必更會被挑戰。

法務部日前緊急在行政院會提出,刑訴法須配合監護修正案,明文賦予被告陳述權與辯護權,但司法院當日未正面回應。精神病犯未來何去何從,人民安全該如何獲得保障,仍待兩院共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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