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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界︰強制治療須保障病犯陳述權

    刑法監護處分VS.性侵犯強制治療

    刑法監護處分VS.性侵犯強制治療

    2021/01/13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91-1條規定,性侵犯在監期間應接受輔導或治療,經過鑑定評估,仍有再犯危險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接受強制治療。但大法官發現,法院在裁定前,法律竟未給予病犯陳述意見的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這種狀況也發生在刑法第87條的監護修正案上,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認為,病犯也有陳述意見的權利,須予以保障。

    陳彥希指出,強制治療是實體限制,對人身自由的侵害程度不亞於服刑,因此,法院在裁定被告是否應接受治療前,不宜只憑檢方所提書狀就逕下決定。最好的方法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寫出這類被告所擁有的權利。

    首先,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告「為何」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讓他了解整個評估結果及必要性,以免爭議。其次,法官只憑檢察官的聲請狀,就要做出是否強制治療的裁定,這種連被告的面都沒見過、聲音都沒聽到的書面審查,程序較不完備,法律宜賦予被告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

    何況依刑事訴訟原則,只要是影響被告權益越高的案件,所需接受辯護的程度就越強,但強制治療對此付之闕如,未來應明文規定被告有委任律師的權利。

    此外,被告既然可委任律師,律師就應該擁有閱覽相關卷宗的權利。陳彥希解釋,這些卷宗都是當事人的心理衡鑑資料,並非他人個資,但若事涉性侵案件,相關人等的個資仍得適當隱匿,以保護被害人。

    一名檢察官同意給予被告知的權利、到庭陳述權與辯護權,但對於閱卷權,則抱持保留態度。他強調,再犯風險評估報告內,都有醫生與學者專家的加註意見,若讓被告看到,不論個資如何隱匿,都有可能被識別出來,進而引發寒蟬效應,甚至出現報復行為,恐重創整個鑑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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