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出獄後繼續治療 司法院修法保障訴訟權
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18日召開第200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全面建置各類型保安處分裁定審查程序規範,例如性侵犯或精障犯的刑後強制治療,保障受處分人的訴訟權,完善正當法律程序。修正草案將盡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針對性侵害犯罪「刑後強制治療」處分的宣告及停止,大法官第799號解釋揭示「應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意旨」,而與人身自由有關的保安處分類型,如監護、禁戒、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司法院認為亦應一併修正法院審查程序的保障規範。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是綜合審、檢、辯、學、醫等各界專家意見,根據對於受處分人的基本權限制強度等因素,設計正當法律程序的層級化保障。尤其是對於對於人身自由有影響的保安處分,司法院更賦予辯護倚賴權、閱卷權及陳述意見權等保障,以完善正當法律程序。
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處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等,需給予較高的訴訟權保障;而對非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處分,例如:免除處分之執行、停止強制治療、付保護管束、因執行保安處分而免其刑之執行等,因對受處分人有利,可以書面陳述意見。
檢察官聲請保安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以繕本通知受處分人;及規定法院之審查、命補正及准駁依據。
檢察官對於聲請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或許可執行拘束人身自由處分,應遵期提出,使法院能夠充分審慎裁定,以兼顧受處分人之權益及社會安全維護。
受處分人如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準用輔佐人規定,使有親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以保障辯護倚賴權。
司法院另明定閱卷事宜、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停止強制治療等類型的程序保障提升、檢察官單獨聲請保安處分的程序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