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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貪污判8年求交保 法院:再具狀

台南市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一審判刑8年。(資料照,民眾提供)

台南市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一審判刑8年。(資料照,民眾提供)

2023/08/16 16:38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府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涉利用經手七股工業區等開發案,向廠商索賄、接受酒店喝花酒及性招待,獲取不正利益194萬多元,且以買豪宅名義,夥同建商、代銷公司向銀行超貸296萬元,檢方依貪污、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嫌起訴陳,陳在一審開庭時表明認罪、認錯,並繳回180萬犯罪所得。16日下午,台南地院合併判他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今天下午宣判庭,在押的陳凱凌由委任律師陪同出庭聽判,在審判長宣判後,律師表示陳已經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希望法庭給他機會能夠交保。審判長說,今天宣判後陳先還押,對交保請求可再具狀。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秀君在宣判後說明,陳凱凌所犯各罪、包括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共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劉秀君表示,陳凱凌已繳交犯罪所得180萬元台幣,及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282元均沒收。

與陳同案共犯、房屋代銷公司負責人翁東明則犯3人以上共同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决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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