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判毒販無罪 前法官林德盛判10年入獄、再丟律師資格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前法官林德盛,被控透過女友陳燕華等人向毒販曾健翔妻子以「奠儀」名義收賄10萬元,再將原本被地院判刑10年的曾男於高院改判無罪,林後來被依貪污罪重刑10年定讞,已入獄。前年法務部再依律師法廢止林的律師證書,林不服提告,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可上訴。
林德盛是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院前身)第23期結業,1999年至2010年擔任花蓮高分院法官,案發後,2010年7月公懲會決議將他撤職停止任用2年;但期滿後2012年8月他當上花蓮縣議會法制室主任,3個月後退休,月領7萬元退休金。
後來貪污案於2019年定讞,林德勝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120萬元。銓敘部再依退撫新制追繳全數退休金734萬餘元,最高行政法院認同銓敘部依法行事,對提告的他判決敗訴確定;該案是退撫新制實施以來,貪污法官被追回全數退休金的首例。
本案判決指,法務部經發函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並經法務部所屬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認為林德盛有律師法中應廢止律師證書的情形,前年11月18日正式廢止,並命文到兩週內返還律師證書,否則依法註銷。
林不服,提告強調他所涉犯的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並非他執行律師業務時所發生的事實,不符合律師法中應廢止律師證書的情形,何況,刑事判決結果與律師業務或身分毫不相干,顯無可能產生「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而有廢止律師證書的必要,提告請求撤銷法務部的處分。
法務部解釋,律師法中所稱的「律師」,只需要在處分時,被處分人仍具有律師資格即可,並未規定須以犯罪行為發生於執行律師業務時為限;況且,全律會已同意「依法應予廢止」,並經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已踐行法定程序,才廢止林的律師證書。
北高行認同法務部的說法,且林德盛犯貪污罪遭判刑定讞,對於維護律師形象、綱紀以及司法威信的損害並不輕,再經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認定符合律師法中「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才廢止其律師證書,決定判林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