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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明智兒子前妻是「好媽媽好太太」法院判宣昶有付723萬

高院更一審判宣昶有(右一)應付王敏723萬元。(資料照)

高院更一審判宣昶有(右一)應付王敏723萬元。(資料照)

2023/05/03 19:0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的長子宣昶有2013年到法院訴離妻子王敏,反被王敏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宣男婚後增加財產1521萬8192元、王敏74萬3744元,兩人對家庭貢獻程度相同,應平均分配財產,3日判宣男應付王敏723萬7224元。

離婚案件二審期間,王敏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主張宣昶有婚後財產增加8172萬0744 元,她為74萬3744元,差額半數為4048萬8500元,宣應給付3118萬4765元。高院原判宣昶有應給付1112萬9765元本息,被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3日改判降為723萬7224元。

更一審重新核算後,認定王敏與宣昶有婚後剩餘財產價值各為74萬3744元、1521萬8192元,兩造婚後雖由宣昶有或其母出資聘請幫傭,協助處理家務,惟因2名未成年子女均為早產兒,主要由王敏負責照顧,王敏婚後縱無正式工作,然宣昶有仍稱她「是個盡責任的好媽媽,是個關心我的好太太,會幫我想三餐、起居」。

更一審認為,王敏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未成年子女照顧養育及對宣昶有的生活照料,應有相當的貢獻及協力,兩造各自以自己所能提供的方法,對家庭生活付出貢獻,因此,宣昶有婚後所增加的財產,不能不歸功於王敏的協力。

更一審綜參兩人的所得、財產狀況、對家庭生活付出情形,可認對婚後財產的累積互有提供協力及貢獻,因此,依兩造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並無顯失公平情形,重新核算後,判定宣昶有應給付王敏723萬7224 元,得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賴劍毅、陪席法官洪純莉、受命法官陳君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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