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活動經費 褒忠鄉長陳建名等15人貪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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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民進黨籍雲林縣褒忠鄉長陳建名等人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兩案涉貪金額15萬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罪嫌提起公訴,檢方並建請法院對陳建名從重量刑。
雲林地檢署去年偵辦地方選舉賄選案件,循線破獲褒忠鄉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費詐領案,原先要舉辦的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因疫情因素改發禮券,預算剩餘7萬1500元改在褒忠鄉新湖村新湖集會所舉辦餐會2場,但實際餐費是由褒忠鄉民代表會及農會分別支付,之後中勝村張姓村長向小吃部取得空白收據,轉交公所李姓課長偽填申報,不知情的承辦人員將申請款項核發給小吃部負責人。
張姓村長拿到款項後,交李姓課長分配,包括中勝村張姓村長、潮厝村陳姓村長、田洋村章姓村長、埔姜村廖姓前村長、中民村吳姓村長、馬鳴村郭姓代理村長、有才村曾姓村長、新湖村吳姓村長及龍岩村莊姓前村長分別收受5000元到1萬500元不等金額。
選舉結束後,陳建名連任鄉長,但檢方於1月收網,陳建名被法院收押禁見,目前人仍在押,縣府派員代理鄉長。
雲林地檢署循線又破獲活動費詐領案,褒忠鄉公所去年8月舉辦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總經費概算為43萬元,依政府採購法應公開招標,但陳建名指示許姓祕書、社會課吳姓課長,找來蔡姓、王姓廠商承攬業務,將活動拆成數個未達10萬元標案,由蔡姓廠商收集其他廠商收據,佯裝還有其他廠商承辦活動,活動完畢後蔡姓廠商申領經費43萬元,其中8萬元提供為陳建名個人使用。
雲林地檢署指出,陳建名等15人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第11條第4項、第1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檢方認為,陳建名選舉為謀求村鄰長支持,利用公款做人情給村鄰長,並以詐術騙取褒忠鄉公所公款,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其他公務員、村長量處適當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