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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輕生租屋處成凶宅 遺產管理人判賠303萬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3/01/31 13:3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吳姓女子2021年在新北市中和區租屋處輕生,屋主不甘房屋成為凶宅,提訴向當連帶保證人的吳女丈夫呂男之家屬,以及吳女的遺產管理人求償50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吳女的遺產管理人須在管理吳女遺產範圍內,賠償屋主303萬餘元。

屋主提訴指出,2021年10月7日晚間,吳女從房屋跳樓輕生,其遺體於隔日遭社區人員發現陳屍於3樓公共設施露台處。

屋主認為,吳女從房屋專有部分跳樓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導致價值減損,因此求償500萬元;對此,呂男家屬認為,呂男早在吳女輕生前已死亡,保證契約已終止。吳女的遺產管理人鄭姓律師則主張,跳樓自殺不是所謂凶宅。

法官審理認為,吳女確實是跳樓輕生死亡,依據遺書及其親友所述可知,吳女輕生時並無疾病纏身且意識清楚,再根據雙方租約,雙方於簽約時對於房屋倘發生非自然事故事件,即成所謂「凶宅」,並會減損房屋價值均有共識。

法官審理認為,吳女輕生時對於其行為將使房屋成為凶宅,影響交易價格,應有所認知或預見,仍執意為之,至少亦抱持著「一死了之、毫無所謂、並不在意的心態」,可認其實現不違背本意,而具有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並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告判定,該房因此價值減損303萬餘元。

不過,由於吳女的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法官最後判決吳女的遺產管理人須在管理吳女遺產範圍內,賠償屋主303萬餘元;至於呂男家屬則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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