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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處輕生變凶宅 房東怒向家屬求償200萬

新北地院判女房東敗訴。(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院判女房東敗訴。(記者陳慰慈攝)

2019/02/23 19:37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劉姓女房東將房子租給郭姓男子,未料郭男租屋3個月後,就在租屋處上吊自殺,劉女不滿房子一夕間成了凶宅,怒向郭男繼承人求償200萬元,新北地院認為,郭男想不開以自殺結束生命,無法理性思考對於外在環境的利弊,難認有故意侵害房東的財產利益,今判劉女敗訴。

判決指出,去年1月,郭男向劉女承租房屋,同年3月就在租屋處上吊自殺,劉女認為郭男自殺害她的房子成為凶宅,市值減損200萬元,且短時間無法再租出去,依民法「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及租約規定「有約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要求郭男繼承人賠償200萬元。

郭男繼承人經傳喚未出庭,也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為,郭男選擇以自我了結的方式終結生命,一般人對於自殺者都抱持同情與遺憾的態度,不會認為自殺者違反道德而須加以譴責,因此自殺行為是否背於善良風俗已有疑義,且郭男並非故意讓租屋處成為凶宅,再者,租約就租賃物保管,著重在實質看得到的毀損應負賠償責任,而自殺並未造成此損害,因此駁回劉女聲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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