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父母未拋棄繼承 須負賠償責任
2020/03/09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楊女在租屋處尋短身亡,害租屋處成凶宅,牽連繼承她的父母要負賠償責任。律師江信賢表示,據了解楊女未婚,依民法規定父母是第二順位繼承人,楊女父母未在3個月的法定期限拋棄繼承,所以須在繼承範圍內負起賠償責任。
江信賢說明,民法規範繼承權人,指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定之。楊女未婚,依法由父母親繼承楊女權利義務。
江信賢表示,依法對楊女有繼承權順位的父母,未在法定期限的3個月內(知悉得繼承之時)聲明拋棄繼承,所以繼承楊女身後的權利義務。
若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縱使無人繼承楊女,楊女死後如果仍有遺產,依法還是要就其遺產來賠償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