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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高檢署主任侵害名譽權 陳抗男求償10萬元敗訴

陳姓男子向高檢署檢察官陳宏達求償10萬元,被台北地院駁回。(記者吳政峰翻攝)

陳姓男子向高檢署檢察官陳宏達求償10萬元,被台北地院駁回。(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2/12/31 13: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男子長期在司法院與法務部周遭陳情抗議,4月間被台北地院認定妨害公共秩序,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4000元。遭滋擾的高檢署主任陳宏達得悉後,評論陳男怙惡不悛,一再滋事。陳男認為陳宏達侵害其名譽權,求償10萬元,日前被台北地院駁回。陳宏達直言,從此事可探討司法機關漠視濫訴問題、無力解決。

陳男疑因認為司法不公,把矛頭指向陳宏達,長期在司法院及法務部前抗議,4月間被北院以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妨害公共秩序,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4000元。陳宏達得悉後,以陳男「怙惡不悛,一再滋事」、「呼籲曾受其霸凌的民眾與商家,勇敢向執法機關檢舉」等評論回應。

陳男認為陳宏達發言詆毀、不法侵害他的名譽權,造成精神上痛苦,並使親朋好友誤認他為十惡不赦之人,興訟求償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陳宏達答辯指出,陳男提告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並有重大過失,其事實或法律上主張均欠缺合理依據,且未負舉證之責,顯係濫用訴訟權利。他僅單純回應媒體詢問有關法院裁罰的意見,屬基於客觀事實,善意中肯的評論,並無侵權行為的故意或過失可言,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等語。陳宏達另請求法官依職權裁處陳男12萬元以下的濫訴罰鍰。

北院認為,陳宏達當時在媒體上的自辯與澄清,屬善意發表言論;雖有「惡行惡狀、咆哮叫陣、騷擾滋事、怙惡不悛,一再滋事」等語,此乃陳宏達依其個人價值判斷,針對陳男至司法院、法務院門口等處抗議的具體事實,所做成的意見或評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且為民主社會所容忍,並未侵害陳男名譽權。綜上,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陳宏達得知判決後,回應此案有4面向可探討,首先,陳男長期抗議,警方僅採柔性勸導,法院則對此行為輕處4000元罰鍰,被害人不受法律保障,只能自求多福,人民對於治安惡感其來有自。

第二,陳男妨害他人名譽數年,反還告別人妨害名譽提起損害賠償,以達不斷騷擾之目的,法院未依新法對於惡意濫訟者依職權科以罰鍰,卻採一貫保守看法,行禮如儀,進行言詞辯論,徒增當事人出庭困擾及訟累,無怪乎濫訴問題此起彼落,司法機關漠視濫訴問題無力解決。

第三,背後究竟有沒有不肖組織、影舞者共謀、唆使或幫助?長期擾亂社會秩序安寧,以鬥臭鬥垮司法為目的,甚至成為「認知作戰」一環?若純屬個人問題,衞福部主管機關亦應及時介入,依法強制送醫治療,避免社會安全網再度造成重大破口,波及善良百姓安居樂業。

第四,陳男騷擾並妨害他的名譽數年,無所不用其極,譁眾取寵,媒體絲毫不予理會報導,致其抹黑目的無法得逞,足見我國司法記者具有極佳的專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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