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認小黃超收50元求償11萬 結果出爐
2022/11/02 10:2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汪姓民眾4年前從台北市北投搭計程車到台北車站,卻認為這次車資相較以往車資還貴上50元,他指控司機詐取超收,求償11萬元(2200倍),台北地院指沒有證據證明司機故意詐取車資,判汪敗訴確定。
2018年12月21日清晨5時許,汪透過北投區某飯店的櫃檯人員預約計程車,經過20分鐘車程抵達北車,但汪認為這次車資比先前車資還貴,驚覺是司機早在他上車前已按錶(開始跳錶)。
汪主張司機刻意詐取車資,導致他多付50元,有違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因此,除了要司機賠償超收車費,也索賠5倍懲罰性違約金、精神慰撫金等共11萬元。
司機否認超收並解釋,當天自己沒有要向汪收取400元車資,有把車資退回卻被汪丟回,後來汪向台北市公共運輸處申訴,經過說明,並未認定加收車資。
台北簡易庭認為汪求償沒有理由,判決敗訴。經汪上訴,北院指出,汪當天預約計程車的時間是5時16分,而司機在5時6分抵達飯店等候時,不無可能是情急之下按下計費錶。
北院同時根據台北市公共運輸處回復給汪的陳情得知,從北投到北車估算車資約為325元至425元,而當天車費是410元,還算合理,因此,即便汪認為這次車資比先前車資還貴,也難認司機詐取50元車資,判汪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