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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賣水餃真詐財 女騙子得手660元、判罰5千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女觸犯詐欺取財罪,判罰5千元,得易服勞役5日。 (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女觸犯詐欺取財罪,判罰5千元,得易服勞役5日。 (記者吳昇儒攝)

2022/09/26 14:0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陳姓女子去年5月間,透過LINE帳號傳送「玟鮮餃子」訂購單給王姓女子,對方便向陳女訂購3包水餃,並匯款660元至陳女的指定帳戶。但事隔多日,卻沒收到水餃,也遭對方切斷聯繫,憤而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女觸犯詐欺取財罪,判罰5千元,得易服勞役5日。

檢警調查,陳女透過LINE傳遞訂購單給王女後,對方向她訂購3包水餃,共匯了660元到陳女指定的友人帳戶內。陳女則於隔日,就請張姓友人取出6百元。

陳女則向檢警表示,確實有要賣水餃給王女,並沒有詐欺取財的行為,因為當時是借宿在張姓友人家中,且在該處包水餃,但因該屋沒有冰箱,隔天要寄出發現水餃已經糊掉,沒有辦法出貨,有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告訴王女此事,但不知道甚麼原因對話內容均已刪除。

陳女的張姓友人向檢警表示,當時是陳女說女兒要匯款給她,需要借用自己的帳號,才會提供給她使用,後來也有人匯款進到帳戶內,當時有幫她領出6百元,但並未看見陳女在住處有包水餃的情形。

檢察官偵訊後,認定陳女並無出售水餃意圖,卻向王女收取660元的訂購費,已涉犯詐欺取財罪,依法將她起訴。

法院審理時,陳女才改口承認犯行,並賠償被害人660元。法官認為,陳女為了個人私利,使被害人財產受到損害,但考量她於審理時已承認犯行,詐欺所得已賠償被害人,也獲得被害人同意從輕處理,故依詐欺取財罪,判罰陳女5千元,得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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