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1根手指也犯公然侮辱罪 南投地院判罰金
2022/09/24 20:01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楊姓男子與兩名鄰居,因住家房屋漏水修繕糾紛鬧上法庭,開庭完走出法院大門分別對林姓和吳姓鄰居比中指,林、吳兩人馬上到埔里警分局控告林男妨害名譽,楊男辯稱只對吳男比中指,是林姓鄰居在他背後罵他的小孩沒有家教,他才氣得也對林女比中指,但其說詞不被法官採信,法官並認為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含有強烈侮辱他人的意思,因以公然侮辱罪名,判處罰金4000元。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與林姓女子、吳姓男子為鄰居,3人房子相聞,因為房屋漏水修繕方式起糾紛,不只無法化解,且還告上法庭,今年4月中旬南投地院埔里簡易法庭開庭,3人出庭完走出法院大門,楊男餘怒未消,在法院大門外,先對林姓女子比中指,接著再對吳姓男子比中指,林、吳兩不甘受辱,連袂到埔里警分局控告楊男妨害名譽。
檢察官在起訴時即指出,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含有強烈侮辱他人的意思,楊男是成年人,因民事案件與吳男和林女有所齟齬,並對兩人比中指,以當時的情境確有侮辱、嘲諷、使其難堪之意。
法官也認為,楊男辯稱當時吳男已上車,他是先對吳男比中指,後來是因林女在他背後罵其小孩很吵沒有家教,才會氣到對她比中指,但卻無法解釋先對吳男比中指的動機,因此其說詞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