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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滿違停被開單 辯「腳傷走不遠」遭駁

男子違停被開單,不服稱「腳受傷不能走太遠」。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男子違停被開單,不服稱「腳受傷不能走太遠」。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2022/06/26 18:44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袁姓男子,去年12月底在頭份市併排停車遭頭份警分局員警認定違規停車開單舉發,收到2400元罰單,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稱,因腳受傷要看醫生,不能走太遠,又無力負擔計程車車資,所以停在被開單處,聲明原處分撤銷。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袁男若因腳疾不良於行,且無法負擔搭乘計程車費用至醫院就醫時,可委請親友代駕接送,不足構成任意違規停車妨礙他車通行理由。

苗栗地院法官也指出,袁男因腳受傷而不便行走,其開車外出前本應考量其腳傷及目的地附近可能暫無適當停車處,而得採其他交通方式代步,或等待其目的地附近路旁停車格內停放車輛駛離等。

法官也強調,袁男腳傷尚未達到危及生命、身體緊急程度,自不合緊急危難之要件,縱認袁男所稱腳傷屬實,亦不得阻卻其責任,故駁回袁男之訴。

另外,法官認為,袁男違停行為已造成該路段用路人行車範圍變小,容易發生行車及行人通行危險,顯然有妨礙交通安全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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