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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男狂追女被記過、考績吃丙 求償撤銷處分敗訴

台電H姓男員工狂追外包女員工被記過4次、考績吃丙,他不服提告求償162萬並撤銷記過、台電也要道歉,北院認為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判H男敗訴。(資料照)

台電H姓男員工狂追外包女員工被記過4次、考績吃丙,他不服提告求償162萬並撤銷記過、台電也要道歉,北院認為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判H男敗訴。(資料照)

2022/04/22 15:1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電核能發電處H姓男員工寫紙條、送水果追求外包女員工,還持續跟蹤並辱罵「很婊、賤」,遭台電記過4次、連續2年考績吃丙,他認為處分失當,向台電求償162萬元並撤銷記過,並要求台電道歉,台北地院認為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判H男敗訴;可上訴。

H男主張,台電受理女員工性騷擾申訴案,然而,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卻僅聊天50分鐘便結束調查,顯見委員會未審先判、偏袒女員工。

H男強調,台電主管惡意陷害,導致他被記過4次、連續2年考績吃丙,且他當初善意邀請女員工進入LINE群組,女員工竟誤認他騷擾,他才生氣地在群組內罵「很婊、賤」,但絕無歧視意味,台電不該對他嚴重懲處,故要求賠償台電考丙所受損失、終身名譽污辱損失、終身精神痛苦損失等共162萬元,也要台電撤銷記過處分並道歉。

台電解釋,2019年7至9月間,H男先對女員工職場霸凌,經勸導未改才對他記過2次,另經評議委員會調查,認定他確實罵女員工「很婊、賤」,也因追求、持續跟蹤害女員工感到身心倶疲,才決議成立性騷擾案件,再對他記過2次。

台電認為,無論記過4次或考績吃丙,並沒有不合法之處,且H男另案提告請求撤銷處分的官司,已被判敗訴確定,再提本案並無理由。

北院根據女員工申訴內容,認為H男言語騷擾、辱罵女員工被記過後仍未改善,又持續跟蹤,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時,H男還稱「就算被罰,日後仍會繼續跟蹤」,使女員工身心俱疲、壓力大、恐懼,甚至失眠作惡夢。

北院表示,評議委員會認定H男過度追求,甚至多次「湊巧」出現在女員工四周,才會決議成立性騷擾,故台電記過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另H男雖自認考績應列甲等,卻未提出有利事實舉證,故判H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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