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恐嚇罪起訴、判刑 莽男竟寫信嗆「放火燒北檢、對女法官潑尿」
2022/04/06 12:2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葉姓男子不滿台北地檢署起訴他恐嚇罪、高等法院判決有罪、並駁回其聲請再審的抗告案件,涉嫌在監所內郵寄載有「要對北檢人員潑灑滾燙的沙拉油、拿瓦斯桶到北檢引爆、放火燒北檢2辦及以尿液潑承辦再審案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女審判長」等內容,給高院承辦受命法官,高等法院今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將葉男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葉男因案被判刑6月,因不滿入獄期間其機車被竊,向台北地檢署請求賠償未果,而於2017年3月9日致電北檢政風人員放話「要堪北檢潑硫酸」等話,而遭北檢以恐嚇罪起訴,並遭高等法院判刑5月徒刑定讞,葉男不滿,聲請再審、抗告等司法救濟,均遭高院駁回,於2018年7月13日入監服刑。
葉男服刑期間,因不滿監所內勞作時遭責罵,為求借提出監至高院開庭規避監所內勞作,竟於2018年11月20日,在矯正署岩灣技訓所以寫有「要對北檢人員潑滾燙的沙拉油,要拿瓦斯桶到北檢引爆,要到北檢2辦樓下放火燒2辦,這2天也想拿尿液往女書記官潑下去也造成他們恐懼…吳XX(受理再審案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女審判長)我也會對你潑」的信件,郵寄至高等法院承辦受命法官。
高等法院獲報,將葉男犯行函送北檢偵辦,經北檢以妨害自由罪起訴。北院審理時,葉辯稱是因為之前案件遭執法人員造成他傷害,為抒發心情才郵寄該書信給高院法官,並無放火燒北檢、對法官潑尿液等不法意圖。
台北地院不採信葉的辯解,認定葉已涉犯刑法第135條第2項的職務強制罪,並考量葉男具累犯身份,將他判刑7月徒刑。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葉男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並改判他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