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傷人怎麼辦?院部大戰後換法官、檢察官交鋒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鄭姓男子2019年在火車上殺害一名警察,一審法官認他犯案時喪失辨識能力,判無罪、監護5年。梁姓男子2018年在住家剁掉母親頭顱,二審法官也認他行兇時喪失辨識能力,判無罪,當庭釋放。傷人精障犯在外趴趴跑,形同不定時炸彈,故司法院提出判決確定前的「緊急監護」制度,但法務部認為有違憲疑慮,雙方上週在立法院大戰。近日,最高法院法官邱忠義與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沛珊也對此言詞交鋒。
邱忠義指出,日前又發生屏東一名精障男子強制治療釋放後,去挖一名超商女店員的眼睛,精障犯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被釋放,是台灣獨有的街景,難道要等到這些案例填滿每個縣市,衛福跟法務機關才有「思覺」嗎?他解釋,「無罪推定」不等於「無病推定」,不能等到拖了好幾年的確定判決出爐後,才把人送去治療,否則會鬧國際笑話。
邱忠義表示,英國在判決確定前,有一種暫時或緊急監護治療12週的療程,是一種「鑑定加治療」的程序,把精障犯當成病人來治療,才是對症下藥、正本清源之道,絕對不能拖到數年後判決確定了才要談治療。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已有明定,緊急必要時可於判決前先治療患者,算是先進立法,故他認為司法院所提的緊急監護治療可行。
蔡沛珊也認同判決確定前,應把精障犯送去強制治療,但她強調,應該採較無違憲疑慮的「暫時安置」制度,只要將收置精障犯的處所明白揭示在「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即可同時兼顧「治療」及暫時與社會隔離的目的,不但與法治國原則相符,亦無違反刑事判決確定前即執行保安處分的疑慮。
為何不宜採用「緊急監護」?蔡沛珊分析,「刑事判決非經確定,不得執行」是鐵律,基於法治國原則,在法院判決未確定前,實不應也不宜貿然執行尚未確定的監護處分。司法院所提「緊急監護」處分草案,從第一線執法人員來看,有難以運作的疑慮。
她解釋,突發重大刑事案件,檢方必須「在警方拘提或逮捕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如法院認為被告有欠缺責任能力的疑慮,即諭知緊急監護處分,交給檢察官處理。但是,檢警「共用24小時」,檢察官如何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無醫療機構專業鑑定下,就要決定採取何種處遇?
她認為,應採取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26a條的「暫時安置制度」,並建議在條文中明白敘明,當法院考量行為人有欠缺責任能力的情形或可能性,又擔心行為人有再犯或對社會安全有危害之虞,可直接裁定行為人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時安置,如此一來,方能真正解決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