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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稱「沒感覺性侵」... 恐怖男電擊又撕破內褲 僅依妨害自由起訴

中檢認為警方移送的性侵或強制猥褻未遂罪證據不足,僅依妨害自由罪起訴陳男。(情境照)

中檢認為警方移送的性侵或強制猥褻未遂罪證據不足,僅依妨害自由罪起訴陳男。(情境照)

2022/02/22 13:2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與小芳(化名)是舊識,陳男希望能與小芳交往,去年7月潛入小芳住處,用電擊棒電擊小芳,再用膠帶綑綁,雙方拉扯時,小芳內褲被拉破,警方依性侵害或強制猥褻未遂罪移送法辦,不料,小芳卻告訴檢察官,沒有陳男要對她性侵害或強制猥褻之感,台中地檢署認為警方移送的罪名證據不足,今天僅依妨害自由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與小芳原本就相識,去年2月起,因小芳另有男朋友而不再往來,不料,陳男去年7月21日潛入小芳住處,先用枕頭巾遮住外面的監視器,再用電擊器電擊小芳腹部,持膠帶捆綁她。

小芳當時激烈反抗,雙方拉扯時,陳男又再度電擊小芳,兩人從2樓拉扯到1樓,小芳摔倒而骨折,鄰居聽到呼救聲音查看,陳男迅速逃離現場。

警方認為陳男企圖性侵害或強制猥褻,另外,小芳也控告陳男傷害罪、侵入住宅罪,不過,台中地檢署偵查時,小芳卻撤回傷害、無故侵入住宅罪告訴,只剩下警方移送的罪名(強制猥褻或性侵害未遂罪),不過,小芳卻又說,內褲是雙方拉扯時拉破,她沒有陳男企圖對她性侵害或強制猥褻之感,陳男也否認警方指控,他宣稱只是想要小芳「談復合」,並無性侵害犯意。

中檢認為警方移送的罪名,連小芳都認為陳男無性侵或強制猥褻之感,證據不充足,僅依妨害自由罪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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