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情節最重大」虐殺師鐸獎女師 5度判死 大逆轉免死
凶手劉志明。(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九年前高雄市發生師鐸獎退休女老師遭殺害命案,凶手劉志明被依強盜殺人罪,接連五度判處死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四審昨天宣判,認為他並未搶奪被害人二千元現金,且有更生改善可能性,首次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九年前鐵鎚行凶 震驚社會
判決書指出,二○一四年十一月間,被告劉志明不滿同居女友分手又斷絕連繫後,在隔月三日攜帶購買的鐵鎚,騎機車去女友住處找人未果後,在高雄左營區哈囉市場旁亂逛,並在蓮池潭路見被害人剛買完菜,準備開車回家。
劉嫌想搶車代步去看女友,並趁被害人坐上駕駛座,拿出鐵鎚連續重擊頭部十四次,導致大量出血死亡,過程中竟還涉嫌性侵,及搶走皮包內兩千元逃逸,五天後被警方逮捕,依強盜殺人等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起訴。
高雄地院開庭調查後,認定劉嫌觸犯妨害性自主和強盜殺人罪,犯意各別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和死刑,妨害性自主部分檢方和劉均未上訴因而定讞,他並入監執行,強盜殺人罪則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
更四審:沒搶錢 改判無期
高雄高分院上訴審、更一審至更三審的合議庭法官,均認為劉嫌手段殘忍、情節重大,有與世隔絕之必要,依強盜殺人罪,接連四次判處劉嫌極刑,但都被最高法院以有疑點尚未釐清,撤銷發回重審。
被害人家屬曾多次出庭應訊,要求法官判處劉男死亡,蒞庭檢察官也認為劉男惡性重大,建議判處極刑。
高雄高分院更四審昨天宣判,合議庭認為劉有搶奪汽車未遂,但卻未搶劫現金兩千元,並審酌他是隨機、偶發性犯案,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還可上訴最高院
另外,根據醫院鑑定報告,尚不能完全排除劉男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並考量他有悔意,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需執行至少二十五年,始能假釋出獄,因此從輕發落,全案尚未定讞。
據悉,被害人生前曾獲師鐸獎,作育英才無數,退休後抗癌成功後擔任志工,對社會貢獻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