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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還痛毆害女子裸身跳樓求救 惡狼判4年半定讞

王男「撿屍」還痛毆被害女子,獲判4年半定讞。(情境照)

王男「撿屍」還痛毆被害女子,獲判4年半定讞。(情境照)

2022/01/03 11:4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北市王男前年「撿屍」,被害女子想逃跑還遭痛毆,最後裸體從旅館2二樓水塔處跳樓逃跑求救。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強制性交罪判王男有期徒刑4年6月定讞。

判決指,前年4月19日凌晨4時許,王男在新北市一間卡拉OK店外,將酒醉女子帶往旅館,隨後用嘴巴吸吮女子私處並稱「我們來做愛」,接著發生性行為;但王男無法順利射精,改要求女子口交,女子雖立刻表示「我不要」,王男竟拉扯女子頭髮強迫口交。

王男又見女子停止口交,竟徒手毆打女子胸口,還恫稱「妳休想離開」、「妳相不相信,我會讓妳更難看」,甚至對女子肛交。他接著見女子想離開房間,還把女子拉回浴室,用蓮蓬頭敲打頭部。

女子之後趁王男稍不注意,在裸身且身上流血情況下,逃離旅館房間並向旅館清潔人員求救,再從旅館二樓水塔處跳下,向豆漿店店員哭泣求救,並經報警才逮捕王男。

王男在法院審理時認罪。一審新北地院審酌王男置女子明確拒絕態度於不顧而強制性交,更打傷女子,且犯後又未能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刑6年2月,另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檢辯就傷害罪部分未上訴已確定。

二審高院指出,依女子於警詢所述可知,2人剛進入房間之際,王男並未施暴,且女子起初對王男吸吮私處及插入行為,並未明確表示拒絕,故難認王男此時已性侵,但王男確實強迫對女子口交並肛交,依法減輕改判4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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