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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高官涉貪圖利業者 懲戒法院裁定停職確定

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已改制體育局)前處長孫清泉,被裁定先行停職。(資料照)

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已改制體育局)前處長孫清泉,被裁定先行停職。(資料照)

2021/12/23 22:2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專委孫清泉在擔任體育處(現改制體育局)處長期間,涉嫌多次收受賄賂圖利業者,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4月。孫清泉不服被停職,興訟要求撤銷,日前敗訴,停職確定。

孫清泉深受台北市前市長郝龍斌重用,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6日獲拔擢出任體育處長,卻私下與業者頻繁接觸及往來金錢,以體育處名義掛名業者所舉辦的活動,並以體育處名義代為租借場地,讓業者取得大安森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並獲取免除場地使用費的不正利益。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孫清泉前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使特定民間團體得以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場地使用費、保證金減免的優惠,涉犯貪污罪,9月2日被台北地院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6年,因其所涉違失情節確屬重大,有先行停止其職務的必要,故裁定停止職務。

孫清泉不服,抗告主張他目前任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專門委員,配置於總務組,屬「內勤靜態性質」,繼續執行業務對於公務秩序並無任何影響,且他尚有房屋貸款、小兒子就讀小學二年級需扶養,停止職務將使生活陷於困頓,剝奪其服公職的權利,違背「比例原則」及違反人權保障,上訴二審要求撤銷停職裁定。

懲戒法院二審指出,停止職務裁定為訴訟程序中的裁定,只要懲戒法庭對於移送的懲戒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而有先行停止職務必要者,即可裁定。至被孫清泉是否有北市府所指的違失、應否受懲戒、應為如何懲戒等實體事項?則須等待實體審理審酌。

二審認為,原裁定經審酌後裁定先行停止孫清泉的職務,屬於職權的適法行使,至於實體認定的事項,則待另行開庭審理,故評議後認定原裁定停職的理由無誤,駁回孫員抗告,不得再抗告,確定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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