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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甩監院9度函催 北市府坐等涉賄官員懲戒時效消滅被糾正

監察院。(記者謝君臨攝)

監察院。(記者謝君臨攝)

2021/12/21 15:3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專委孫清泉,在擔任該府體育處(現改制為體育局)處長時,涉收賄圖利業者,一審判孫8年4個月徒刑;監察院10月彈劾孫後,懲戒法院裁定停職。監委蔡崇義、田秋堇表示,監察院先後9次函催依法移送審查,甚至業經一審有罪判決,北市府卻執意「俟判決確定」再行處理,任令孫繼續任職,坐等懲戒時效消滅。監院通過糾正北市府,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調查發現,北市府怠於依公務員懲戒法「刑懲併行原則」,追究孫清泉的行政責任,執意「俟判決確定」再行處理,坐等懲戒時效消滅,且孫的違失行為是長期反覆為之,經民眾多次檢舉,政風機構未能機先防範,也未落實查處民眾檢舉案件,故提案糾正北市府,並促請廉政署檢討強化政風機構肅貪防弊的功能。

2位監委表示,孫清泉於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擔任體育處長期間,私下與租借公園場地再轉租攤商抽成牟利的王女頻繁接觸及往來金錢,11次刪改簽呈或指示所屬核准王女的申請案,19次指示所屬以體育處名義代王女租借場地,使王女獲取無償使用大安森林公園場地的不正利益。監院10月通過彈劾。

2位監委說,公務員的行政究責採「刑懲併行原則」,若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即「應」送監院審查;本案孫清泉違法失職情節重大,且經一審有罪判決,依2015年修正公布前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其懲戒權之行使以10年為限。

2位監委指出,監院自2016年9月起,7次函請北市府儘速查明孫清泉違失責任;去年8月檢察官以涉犯貪污罪嫌起訴孫清泉後,監院再2次發函要求北市府檢討其懲戒責任,但北市府仍執意「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予處理」,不但未移送監院審查,且任令孫繼續任職,直到監院彈劾孫後,才函請懲戒法院裁定停職,核有重大違失。

2位監委表示,北市府政風處於孫清泉任職體育處長期間,對於本案異常的情況毫無所悉,未能機先防處。孫調離體育處後,政風單位於2012年6月受理民眾檢舉,雖發現孫涉護航特定業者及審核標準不一等情事,卻未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有重大違失。請廉政署檢討強化監督政風人員,以發揮肅貪防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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