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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辯吃安眠藥無意識 法官:殺人未遂無罪、縱火有罪判刑3年6月

在無法證明陳男有殺人故意的情況下,法官認為本來應該做出無罪判決,但陳男一個犯罪行為,牽涉違反縱火罪與殺人未遂罪是想像競合關係,所以用縱火罪來判。(記者王捷攝)

在無法證明陳男有殺人故意的情況下,法官認為本來應該做出無罪判決,但陳男一個犯罪行為,牽涉違反縱火罪與殺人未遂罪是想像競合關係,所以用縱火罪來判。(記者王捷攝)

2021/12/19 06:39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陳姓男子到機車行放火,由於車行樓上有住人,所以檢方以殺人未遂起訴,雖然陳男辯稱是服用安眠藥物沒有意識,但法官以他換過藥物以及鑑定報告,不採信他的說詞,不過也沒證據證明陳男知道車行內有人還故意放火,所以就殺人未遂來看,法官認為該判無罪,但是檢察官認為,陳男的一個行為犯縱火與殺人未遂,所以法官以縱火罪處三年六個月徒刑。

去年10月連續三天陳男犯下偷竊、詐欺以及縱火,直到最後被警方查獲拘提,在三件案子中,陳男到一間車行外先砸了一罐果醬,接著推倒店外的機車,接著把易燃物潑在機車行店外的塑膠墊上,然後點燃火勢。

由於機車行屬於住店,裡面住了10人,雖然沒有人因此傷亡,但檢察官以消防局的判斷報告來作證據,認為陳男在易燃物多的房屋外縱火,這會影響到民眾的生命危害,所以依據縱火的起訴陳男殺人未遂。

不過陳男辯稱,他因為精神壓力曾到身心科就診,也曾經因為吃藥出現夢遊,在犯案前一晚,他有服用抗憂鬱的藥及安眠藥,這些脫序行為他沒有印象、很後悔,同時提出了身心科的就醫證明。

但是,法官發現陳男的換藥紀錄,他服用安眠藥「佐沛眠」時曾表示有夢遊,所以醫師另外又開了「導美睡」給他服用,因此認為陳男應該有改善,而且法院也將陳男的狀況送到嘉南療養院鑑定。

醫師從他偷車、詐騙的行為認為,陳男的精神狀況沒問題,可以騙人、騎車沒有失去方向感,如果真的服藥或是大量酒精,高階腦皮質功能,像是騙人、騎車必然受到影響,也就是說,陳男在犯罪的當下有行為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沒有因此喪失意識。

不過,被縱火的機車行作證時說,並不認識陳男,陳男也堅決不提他的犯案動機,加上檢方只提出消防局的鑑定報告,認為在該處縱火會威脅到民眾生命,但是並未有積極的證據表示,陳男知道機車店裡有人,而且就是想縱火燒死對方,這是相當關鍵的殺人未遂的證據。

在無法證明陳男有殺人故意的情況下,法官認為本來應該做出無罪判決,但是檢察官的起訴內容認為,陳男一個犯罪行為,牽涉違反縱火罪與殺人未遂罪,一個行為觸犯多個法令,是法界人常的「想像競合」關係,所以即使陳男殺人未遂不構成,但在縱火罪尚仍有構成,所以法官以縱火罪判陳男三年六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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