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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男偷拍女性友人手機資料當把柄 脅迫做愛遭拒仍硬上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林男觸犯強制性交等4罪,共判處有期徒4年1月。(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林男觸犯強制性交等4罪,共判處有期徒4年1月。(記者吳昇儒攝)

2021/12/05 15:43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林姓男子前年8月24日晚間9時許,約女性友人小芬(化名)吃消夜,返程時小芬在車上睡著,手機內的私密資料遭林男偷拍。小芬醒來後發現被帶到海邊,隨即又被帶往旅館。林男竟拿偷拍的私密資料,脅迫對方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林男觸犯強制性交等4罪,共判處有期徒4年1月。

檢警調查,林男與小芬有感情糾紛,前年8月24日晚間,相約吃宵夜,林男載小芬回家時,見她已睡著,竟將人載往萬里海邊,並用手機拍下小芬手機內與老闆LINE的對話及身體隱私部位影像。隔日凌晨,小芬醒來後,林男將車開往旅館住宿,並以偷拍的資料為把柄,要小芬與自己性交,見對方不願配合,仍霸王硬上弓。

隔日,林男將照片張貼到小芬公司臉書公開社團內,散布隱私資料及身體隱密部位影像。之後陸續傳訊恐嚇小芬,讓她心生畏懼,只好報警處理。

林男到案後,承認有偷拍小芬的手機資料,但兩人發生性關係,是兩情相悅,而非強制性交。

被害人則向法官表示,被帶到旅館後,林男就問要不要跟當他女朋友並發生性關係,自己拒絕後,林男就說要將偷拍的資料PO到網路上,接著就強迫發生性關係,手機也被他搶走。

小芬老闆也向法官證稱,因擔心員工身體狀況,便打電話關心,卻發現無人接聽,因小芬使用的是公務手機,可定位尋人,一路從萬里海邊,定位到旅館,過程中曾收到小芬求救訊息。隔天詢問小芬,跟著林男到旅館是被迫還是自願,她則稱是被迫的。

法官調查發現,林男犯案後,還曾傳「如果有傷害了你,請你原諒」給被害人,若沒有做傷害被害人的事,又何須對方原諒?比對多項證據後,均能證實林男觸犯強制性交罪。

雙方事後達成和解並談妥賠償,被害人表示妨害秘密罪及恐嚇罪部分,若林男履行和解條件,願原諒對方,但強制性交部分,不願讓林男有緩刑機會。

法官審理後,依觸犯妨害秘密等2罪,分別判處林男有期徒刑2、4月,恐嚇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併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另強制性交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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