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歲資政徐立德與嫩妻離婚 高院判准理由曝光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齡90歲的總統府前資政徐立德,8年前再婚,娶小他35歲的女音樂家陳怡伶,但婚後不到3年即分居,徐隔年以「價值觀差異」等訴請離婚,一審判徐敗訴,徐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2人分居3年多甚少互動,都沒有積極維持婚姻作為,無回復希望,改判准離;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婚姻發生破綻,無回復希望,且2人有責的程度相當,因此今判決准離,此案還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的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情形,若均有責任,且責任程度相當,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判決認為,「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以婚姻是否發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為主。雖然夫妻之一方先行離家居住,造成婚姻破綻,固然有責在先,但後來兩造均未能積極挽回婚姻,甚至在他方未共同居住期間,因個人因素,以消極、負面的態度處理婚姻,導致婚姻裂痕加深,破綻更加擴大,雙方均負有相同程度的責任,因此判准徐立德請求和陳女離婚。
徐的元配劉勤生2009年過世,2013年6月,徐與當時47歲的陳女結婚,開啟第二春,但徐婚後3年訴請離婚。徐主張,和陳女生活習慣、價值觀不同,2015年搬離和兒子同住,2人分居;2016年8月,陳女與其父母發生糾紛,陳女多次怪罪他,並主動提離婚,同年12月陳女婚前私事遭她父母披露後,陳女曾自我傷害,以此對他情緒勒索,他已年老,難以承受,陳女也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因此訴請離婚。
台北地院認定徐的離婚理由未構成無法維持婚姻的事由,判徐敗訴。全案上訴後,陳女表達不願離婚,認為2人雖有爭執,但不嚴重,沒到離婚的地步。
高等法院認為,2人分居初期仍有互動,但2016年8月起,陳女認為徐指她處理與父母關係的方式不當,對徐心生怨懟,主動提離婚,甚至嘲諷徐因為無須扶養她而感到歡欣,徐也接受陳女希望離婚的請求,兩人婚姻發生破綻。此外,陳女的婚前私事被披露等情,讓健康狀況不佳的徐不堪驚擾,更無維持婚姻意願。
高院綜合認定,分居期間陳女未理性溝通,徐也未體諒和支持她,皆無努力修補婚姻意願,依此判准離婚。陳怡玲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於今年1月廢棄發回更一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