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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辦公室主任性侵女志工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須連帶賠償200萬

立委林奕華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性侵服務處女志工,遭判刑3年10月定讞。北院認定林奕華在案發當時仍為林廷霖的僱用人,應與林廷霖連帶賠償女志工200萬多元。(資料照、圖擷自網路;本報合成)

立委林奕華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性侵服務處女志工,遭判刑3年10月定讞。北院認定林奕華在案發當時仍為林廷霖的僱用人,應與林廷霖連帶賠償女志工200萬多元。(資料照、圖擷自網路;本報合成)

2021/11/12 20:1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國民黨籍立委林奕華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前年離職後竟在林奕華服務處儲物間性侵女志工,最高法院維持刑事一、二審見解,今年3月26日依強制性交罪判林有期徒刑3年10月定讞。女志工另提民事求償600萬元,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林雖在性侵前辭職獲准,但仍是義工,因而認定林奕華為僱用人,須連帶賠償200萬多元;可上訴。

刑事判決指,林廷霖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間擔任辦公室主任,與女志工結識後,於2019年4月28日晚間,以心情不佳為由,用LINE邀被害女志工、里長、議員助理等人,到復興南路的林奕華服務處飲酒聚餐,林坐在女志工旁,酒後開始對她毛手毛腳;喝至凌晨散會,林將她留下,違反其意願,將她拖進服務處儲物間強吻,強渡關山硬上。

林廷霖犯後傳手機訊息,並透過朋友道歉,還向女志工示愛,但未獲原諒,林態度大轉變,辯稱他才是受害者,還稱遭對方恐嚇,刑事審理時進一步稱雙方有情愫,卻遭設局陷害。

北院刑事一審認定林廷霖事後辯稱兩情相悅,喊冤稱遭誣陷,毫無悔意,且從未道歉,重判3年10月;檢、辯都上訴,林堅稱合意,檢方認為判太輕,並請求宣告褫奪公權。

高等法院刑事二審認定林廷霖的犯行構成強制性交罪,維持3年10月刑期,但林犯案時已非公職,未宣告褫奪公權。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已充分說明事實認定與量刑理由,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女志工另在民事庭主張,受害後患精神疾病,導致無法工作受有薪資損失並支出醫藥費,加上精神慰撫金,總計對林廷霖求償600萬元,且林的僱用人是林奕華,也須負起連帶責任。

林奕華認為,林廷霖事發時,早因與同事衝突請辭,並於2019年4月19日獲准,因此2人並無僱傭關係;林廷霖則因求償金額過高,同樣請求法院駁回。

北院民庭認為,林廷霖請辭後繼續擔任林奕華的志工,並於2019年5月繼續穿著印有「林奕華」名字的背心陪同出席公祭場合,並持有服務處鑰匙,故認林廷霖仍受僱林奕華,2人均須負起賠償責任。

但北院也指,女志工每月合理薪資應為5萬元,並非她主張的15萬元,因此以2年期限計算不能工作損失為120萬元,精神慰撫金則為80萬元,加上醫療費8690元,判林廷霖與林奕華應連帶賠償200萬8690元。

立委林奕華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性侵服務處女志工,除遭判刑3年10月定讞,另要賠償女志工200萬多元。(圖擷自網路)

立委林奕華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性侵服務處女志工,除遭判刑3年10月定讞,另要賠償女志工200萬多元。(圖擷自網路)

北院認定林奕華在案發當時仍為林廷霖的僱用人,應與林廷霖連帶賠償女志工200萬多元。(資料照)

北院認定林奕華在案發當時仍為林廷霖的僱用人,應與林廷霖連帶賠償女志工200萬多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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