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移工車手集團》法界︰外籍車手 執行期滿再驅逐
范姓和阮姓兩名越南 籍移工被新竹縣警方逮 捕,聲押禁見獲准。 (新湖分局提供)
〔記者黃美珠/新竹報導〕新竹縣警方偵破全國罕見在台犯案的外籍車手集團,他們的民、刑責任是不是等同台灣車手?已經潛逃離境的嫌疑人又如何追訴?法界人士說,犯罪地在我國境內,我國司法自然對行為人具管轄權,可依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論處。
不過,目前國際上雖然有司法互助組織,但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特別,必須透過他國幫忙才能針對特定人士發布警示、甚至引渡,雖有成功案例,但是過程很冗長且不易。
所以對於在我國境內犯下刑案後潛逃離境的外籍人士,我國司法仍以發布通緝為主要方式,刑事追訴時效有廿年,只要對方在期限內敢再度登台,依舊會面臨我國刑法的追訴。
然而民事方面的損害賠償,依照民法當事人的請求權只有兩年,且不會因為加害人被檢方發布通緝而暫停時效。如果所受的侵害超過十年,請求權也就自動滅失。
對於已經落網的外籍犯案者,以新竹縣警方所破的外籍車手集團為例,目前實務上的做法,先到案的外籍逃逸移工因其可能涉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加重詐欺罪嫌,加上居無定所、且有逃亡和再犯之虞,而獲法院支持,一路押到全案判刑定讞為止,最後執行期滿,再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