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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了25年才向檢方報到 強盜殺人通緝犯超過追訴期免訴

張姓強盜殺人通緝犯躲過追訴期,嘉義地檢署做出免訴處分。(記者丁偉杰攝)

張姓強盜殺人通緝犯躲過追訴期,嘉義地檢署做出免訴處分。(記者丁偉杰攝)

2021/10/29 22:12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縣一名57歲張姓男子在25年前涉嫌持菜刀住宅,砍殺2友人後,搶走9萬2千元逃逸,犯下強盜殺人罪遭通緝,張男躲過20年追訴期加上5年偵查期,追訴權時效今年9月25日屆滿後,他於10月中旬到嘉義地檢署報到,因追訴時效已過,檢方訊問後請回,並做出不起訴處分。

張男於85年3月9日中午12時許,持菜刀侵入林姓及蔡姓友人位於嘉縣大林鎮住處,砍殺2友人後,搶走林姓友人皮包內9萬2000元現金,隨即逃逸無蹤。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刑法強盜殺人罪,最重本刑為死刑,按94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再依94年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時效,須加上偵查期間及追訴權時效期間的1/4,張男的追訴權時效於今年9月25日屆滿。

張男案發後逃逸,於85年10月遭嘉檢通緝,20餘年逃亡期間自稱躲藏在北部,平時以打零工維生,應自知追訴權時效已到期,才會在10月中旬到嘉檢報到,因而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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