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撞傷人還肇逃 法官認為錯不在他判無罪
2021/07/01 13:2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黃姓男子騎機車與王姓男子發生碰撞,黃見對方沒受傷就離開現場,王報警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和肇逃,法官審理時,認為車禍發生原因是王男逆向,加上當時王也沒有受傷跡象,因此判黃男無罪。
判決指出,2018年12月26日晚上9點多,黃姓男子騎車行經前鎮區鎮興路與康定路口處時,與王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由於車禍碰撞力道不大,黃見對方沒有受傷,便直接離開現場,王男的友人見對方逃離,騎車追上前要黃回來處理。
警方獲報前往處理車禍時,王說自己腳很痛,但又在檢方偵查時改口說被撞到骨盆,骨盆附近受傷很痛,檢警調查緻,認為黃男涉及過失傷害及肇逃兩罪,依法將他起訴。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否認肇逃,辯稱是王男騎車來撞他,自己沒有過失,且車禍發生後,王的機車沒有當場倒地,而是被他輕輕放下,人也站得直挺,看不出來有受傷,於是他見對方無異狀,才會先行離開現場。
法官根據車禍鑑定報告,發現車禍發生原因是王男逆向騎車所致,黃男並無過失之處,因此過失傷害部分無罪;至於肇逃部分,法官也認為,所謂「逃逸」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但車禍發生時,王男並無異狀,加上對自己的傷勢說詞反覆,黃男主觀上無法辨別王男是否有受傷,因此不構成肇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