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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的一張紙 月收不到2萬「低收地主」要賠前妻240萬

一名地主自稱如今已是低收入戶,不能以15年前的離婚協議來賠償前妻,但法官認為協議仍有效。(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一名地主自稱如今已是低收入戶,不能以15年前的離婚協議來賠償前妻,但法官認為協議仍有效。(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2021/05/15 00:32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15年前的一紙離婚協議,讓前妻求償贍養費240萬,如今地主自稱淪為「低收入戶」又沒工作,經濟狀況與壯年時不同而不願履行,但民庭法官認為協議仍有效,判地主給付前妻240萬。

地主與前妻在15年前離婚,當時協議如果地主未來擁有不動產,要將不動產的公告現值25%分給前妻當作贍養費,但地主在去年6月繼承土地後沒有依約履行協議,前妻因此提告民事訴訟,要求地主履約,但是地主辯稱自己罹患風濕,靠務農維生,常常月收入不到2萬元,已經成為沒工作的「低收入戶」,還要撫養2個孩子。

地主認為,他雖然繼承土地,但這些土地是讓他過生活與養家用的,用民法贈與的規定,以民法418條的贈與規定來看,該條指出,如果經濟狀況顯有變更時,或是因為贈與導致自己的生計有重大影響、妨礙扶養義務,贈與人可以拒絕贈履行。

而且,依據當時協議,如果前妻改嫁或是與他人同居,地主也不用履行協議,但是前妻在13年就常被鄰居目擊,常跟一位綽號叫阿明的男子過夜,阿明的車子就常停在前妻家門口,所以他拒絕履約。

但是民庭法官認為,地主的法律觀念錯誤,夫妻離婚後的協議,是民法給付贍養費的規定,不能以贈與的規定來請求免除給前妻的贍養費,而且當初的協議並討論到地主的經濟狀況,所以如果地主要求減免或是不履約是沒有根據的。

另外,在前妻與阿明同居的問題上,法官認為,同居的認定,應該要以「是否有居住一處並共同為生活」為依據,阿明的車子停在前妻家門口,只能證明阿明有在此處過夜,沒有共同生活同居的事實,加上證人的證詞,也只是看到有朋友來找前妻而已,因此判地主履約,將土地現值的25%約240多萬元給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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