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堆中養19隻貓1隻狗挨罰28萬 法官認「裁罰怠惰」撤罰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王姓婦人在家中養了19隻猫、1隻狗,但居家環境髒亂,寵物在垃圾堆中生活,民眾看不慣檢舉,屏東縣政府依違反動保法規定,原本可以開罰1百多萬元,但考量王婦經濟狀況只開罰28萬,並強制收容這些猫狗,王婦不滿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屏府沒有說明清楚為何只罰28萬,「裁罰怠惰」撤銷罰單,要屏府重新處罰。
判決指出,民眾檢舉,住在屏東潮洲的王姓婦人在家中養了19隻猫、1隻狗,但猫咪和小狗都被關在破舊的籠子裡,且周邊環境髒亂,屏東動保處人員前往稽查後,認定王姓婦人違反動保法規定,依「未絕育」、「未植入晶片」和「不當飼養」共開罰28萬元。
王婦不滿認為,動保法雖未明定各地方自治機關對於飼主在未替寵物植晶片、進行絕育等事項上,應先予以開立勸導單進行勸導,但過去政府對於相關案件都會先開勸導單,勸導不聽才會開罰,但屏府直接祭出罰單,違反差別待遇和誠信原則,提告要求撤罰。
屏府則反駁,指王婦不當飼養猫狗,如果依照每一動物個別論處,應按一貓一罰分別論處,19貓隻均未絕育本應處最低95萬元、未植入晶片共應處最低5萬7千元,不當飼養共應處最低5萬7千元,合計開罰106萬4千元,但考量王婦財力及工作問題,改採併案處理後共僅裁罰28萬,較原先百萬金額降低許多,裁量沒有瑕疵及濫用對王婦不利的情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屏東縣府執法並無問題,但屏府雖然沒有採用一貓一罰分別論處,而是用「未絕育」、「未植入晶片」和「不當飼養」3項違規用最高裁罰金額開罰王婦,卻沒有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的情由,有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因此判決原判決廢棄,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由屏府確實裁量,另為處分,以期適法,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