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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出軌》死亡賠償540萬偏低 消基會籲給予3倍懲罰性賠償

消基會認為太魯閣號事故賠償偏低,願助受害人提起團體訴訟。(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認為太魯閣號事故賠償偏低,願助受害人提起團體訴訟。(消基會提供)

2021/04/07 15:45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清明連假首日,台鐵408次太魯閣號發生重大事故,造成50死、216傷的嚴重傷亡,台鐵局初步提出罹難者賠償金新台幣540萬元、重傷者240萬元;但消基會認為補償金額偏低,呼籲應賠償加補償,比照《消保法》給予3倍懲罰性賠償。

消基會統計,台鐵近40年發生33起死傷事故,共造成218人死亡、1302人受傷,無辜受害人則高達1520人;且台鐵邊坡工程事故並非第一次發生,1997年3月27日就曾發生自強號撞上侵入鐵軌的邊坡工程水泥高壓泵浦車,造成20餘人輕重傷事故,與這次太魯閣號的事故類似,可見邊坡施工長年缺乏風險管理。

對於這次意外事故,台鐵提出賠償方案,賠償罹難者250萬、特別濟助金280萬、慰問金10萬,共計540萬。消基會指出,大眾運輸如鐵路、航空,屬國營事業,發生事故採「鐵路經營者限制責任」賠償原則。長年以來,交通部始終從低訂定,並定有一定的上限。

依現行的「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一位事故罹難者所能獲得的賠償只有新台幣250萬元;若是再加上後來增訂的「特別濟助金發給基準」,也只有加一倍,僅給付250萬元。

消基會認為,這種從低、設有上限,只有在特殊情形才能加倍的賠償制度,實在落伍,更是縱容一再犯錯的溫床,對於此次無辜賠上性命及健康的消費者而言,情何以堪?

消基會董事長黃怡騰指出,依據「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第10條規定,旅客所受損害超過辦法所定的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因此,受害者可依照《消保法》第51條的規定,因企業經營者的重大過失所致的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黃怡騰舉例,若以罹難者賠償金540萬元為基準,加上精神損害賠償,再乘上最高的3倍計算為1620萬元,連同原本台鐵發放的540萬賠償金,總計逾2000萬元;消基會願意協助受難家屬及受害乘客發起團體訴訟。

消基會也呼籲,鐵路局應比照消保法規定主張3倍以下賠償,不可僅以交通部片面公告的賠償金額為上限,如此做法才能安慰枉死乘客和無端受害的乘客。

至於這次搭乘太魯閣號幸運未受傷的的乘客,消基會認為鐵路局應基於關懷提出補償與救濟,如補償及賠償未到站轉乘車資、遲延時間補償、財物損失等,甚至包括精神慰撫金等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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