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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跨國婚姻禁止收費 大法官宣告合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第802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第802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2021/02/26 17:2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媒合跨國(境)婚姻不得要求報酬,違者可罰20萬到100萬元,有4名業者因此被罰,氣得興訟抗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制股法官認為法條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26日為此作成第802號解釋,宣告相關法條「合憲!」。

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第76條第2項則規定,違者可罰20萬到1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有4名仲介業者因收錢媒合中國女子與台灣男子結婚,分別吃上20萬元罰單。4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院承審庭審理後質疑法條違憲,聲請釋憲。

大法官26日做成802號解釋,直指為了追求公共利益,法律本可視情況限制工作權,跨國婚姻媒合的雙方當事人,語言、經濟、文化多半有所差異,如果容許業者把仲介跨國婚姻當成賺錢手段,可能會產生為了獲取報酬,而勉強撮合、矇騙、假結婚甚至販運人口的狀況,甚至會有婚姻商品化的問題,出現物化女性的疑慮。

此外,婚友社介紹台人彼此認識,並沒有罰則,何以跨國婚姻就要受罰?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大法官解釋,跨國婚姻涉及人口移動與移民,為了結婚而離開母國的一方,常因身處異鄉而遭到更大的壓力,甚至是不當壓迫,這種狀況並不會發生在雙方均是台人的婚姻中,故法條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採取差別待遇,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至於法條有沒有侵害人民財產權?大法官認為,雖然收費媒合跨國婚姻屬於違法,罰鍰最低20萬元起跳,金額不低,但承審法官若認為過苛,仍可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18條減輕罰鍰,因此並未有「情輕法重(情節輕微、處罰過重)」的問題,不侵害人民財產權。

綜上,大法官認定相關法條並未違反工作權、契約自由、平等權、財產權,故宣告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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