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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犯羈押未滿1年 也可全額折抵坐牢日數!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第801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第801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2021/02/05 18:2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無期徒刑的被告坐牢滿25年,可聲請假釋。刑法第77條則規定,羈押超過1年後的日數,才能併入25年計算折抵。一名許姓無期徒刑犯不滿被押了985天,卻只能扣620天,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羈押日數可全額折抵為有期徒刑,用在無期徒刑上卻要打折,違反平等原則,5日做成第801號解釋,宣告違憲,即日失效。

法律規定,偵審期間被羈押,羈押日數可全額折抵「有期徒刑」,也就是被押的1年,可以視為坐牢日數。換言之,一旦判刑3年確定,就可馬上扣除之前已被羈押的1年。

但對「無期徒刑」卻有另一種作法,刑法第77條規定,只有在羈押日數超過1年的情況下,超過的日數才能折抵刑期。簡言之,如果被羈押366天,只能折抵1天,其餘的365天等於白坐了。

因此,如果曾經被羈押超過1年,又被判無期徒刑,等於必須坐滿26年的苦牢,才能提報假釋。

801號解釋認為,羈押對於人身自由限制確實發生不利影響,不應刻意區別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給予明顯不利的差別待遇,出現輕重失衡的不公平情形。

801號解釋指出,本案的差別待遇與公平目的之間沒有實質關聯性,違反平等原則,5日宣告即日失效,亦即應比照有期徒刑,讓羈押日數得以全額折抵計入無期徒刑的執行日數。

本案源於一名許姓煙毒犯出獄隔年,在早餐店吃飯與食客吵架,竟持刀殺害對方,2001年3月間被羈押,2003年11月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發監執行。他共被羈押985日,依照當時規定,要蹲滿20年才能聲請假釋,但因羈押只能折抵超過1年以後的日數,他要到2022年3月才能提報假釋。

許男不滿無法折抵,聲請釋憲,而今801號解釋出爐,他立刻受惠,將可提前一年,也就是下個月提報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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