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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殺人、強姦判無期 4人假釋再犯罪可免回籠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第796號解釋,4名無期徒刑受假釋人受惠。(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第796號解釋,4名無期徒刑受假釋人受惠。(記者吳政峰攝)

2020/11/06 21:3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今天(6日)做出第796號解釋,要求假釋審查委員會即日起,如果收到受假釋人出監再犯罪,須撤銷假釋的案子,應審酌他後案是否判刑6月以下,再決定要不要撤銷其假釋。而聲請釋憲的6個原因案件中,有4人受惠於此,他們前案分別犯下殺人、強姦、強盜等罪,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又犯下酒駕或兒少等罪,但刑度均低於6月,可望免回籠。

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大法官認為不分再犯罪的情節輕重,一律撤銷假釋,要受假釋人回籠服完殘刑,違反比例原則,6日做出796號解釋,要求相關機關如果受理撤銷假釋案件,應檢視後案判刑是否低於6月,若低於6月,須審酌有無撤銷前案假釋的必要;反之,若高於6月仍則須撤銷假釋回籠。

原因案件的其中一名當事人羅敏曜,1994年在台北市松江路一間KTV替友人出氣,持水果刀殺害2名客人,被依連續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1997年發監執行,2011年假釋出獄,但2017年間酒駕被逮,酒測值0.49,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羅敏曜的假釋被撤銷,需回籠服完25年殘刑,他不服,聲明異議,最高法院第四庭替他聲請釋憲。

另一名當事人姜錦輝,1988年駕駛計程車搶劫並強姦女乘客,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1990年發監執行,2001年假釋出獄,2004年間,在花蓮市區張貼色情小廣告,觸犯兒少條例,花蓮地院判刑4月,他不服要回去服完25年殘刑,聲明異議,最高法院刑三庭替他聲請釋憲。

第三名當事人是男子葉國龍,他1994間駕駛小貨車跟蹤2名女騎士,撞倒後洗劫財物,其中一次試圖強姦未果,被高雄高分院依連續搶劫而強姦未遂罪處無期徒刑,1999年發監執行,2008年假釋出獄,2013年間,酒駕被逮,酒測值0.51,觸犯公共危險罪,屏東地院判刑2月,他不滿假釋被撤銷,聲明異議,高雄高分院第三庭聲請釋憲。

第四名當事人則是男子黃俊華,1996年間持槍挾持被害人,觸犯殺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高雄高分院判處無期徒刑,1996年發監執行,2012年假釋出獄,2013年就酒駕被抓,當時檢察官念在他情節輕微,給予緩起訴,未料2018年間,他在酒店內喝下半瓶威士忌,開車回家發生車禍,台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4月,黃俊華不滿假釋被撤銷,提起行政訴訟,台南地院行政訴訟庭業股法官替他聲請釋憲。

除了以上4位當事人受惠於大法官第796號解釋,可望重獲自由,目前仍在等待撤銷假釋的案件,假審會也應依解釋意旨,審酌有無撤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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