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利衝法」裁罰地板太高 大法官宣告違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舊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職務權力圖自己或關係人利益,遇到有迴避義務時也應停止職務,改由代理人執行,違者裁罰100萬元起跳,大法官認為這個地板過苛,不符合責罰相當原則,13日做出786號解釋宣告違憲,要求相關案件應依現行的利衝法審理,裁罰地板降至30萬與10萬元。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孔中2006年擔任台灣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時,推薦姊夫到通傳會擔任駕駛,藉由人力外包公司僱用,再以派遣人員方式至通傳會任職,被監察院認定違反利衝法中的「圖利關係人」,裁罰門檻100萬元;劉孔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認為罰款過重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
台南市一名文化資產管理處文物管理及行政組吳姓組長,2014年辦理工讀生招募案,要求承辦人員錄取其岳父,被法務部認定「圖利關係人」,裁罰100萬元,案子到了北高行,剛好又是第七庭承審,合議庭再度聲請釋憲。
嘉義縣一名鄉公所建設課江姓課長與妻子在同一單位上班,2008年到2012年間,他自行評核妻子考績為甲等,讓她獲取年終獎金及續雇利益,被法務部認定「應迴避未迴避」裁罰百萬元,北高行第三庭審理質疑裁罰過重、牴觸憲法,聲請釋憲。
雖然利衝法去年已把圖利與未迴避的裁罰地板分別降至30萬及10萬元,但這3人卡在「行政罰法」的規定,只能適用舊制百萬元罰鍰起跳,而今786號解釋出爐,不僅闡明舊制違憲,還命法官及相關機關即日起依現行利衝法辦理,直接替3人解套。
大法官解釋,當時的立法者未衡酌違規輕微的情況,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的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情輕法重,不符合責罰相當原則,牴觸憲法23條比例原則及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即日起舊制不再適用,而已繫屬法院的案件,也應依去年6月13日修正公布的利衝法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