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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刑期1年起跳 大法官:違憲

司法院祕書長宣讀大法官777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祕書長宣讀大法官777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2019/06/0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現行肇事逃逸無論情節輕重,均依刑法1年起跳判刑,不能易科罰金,大法官認為過於嚴苛且違憲,做出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2年後失效,期間法務部應配合修法;並認為刑法第185-4條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應限於「駕駛人有故意或過失」才應受罰;換句話說,「有故意或過失的事故」,駕駛人才有留在現場的義務,即刻生效。

故意或過失 才須留現場和受罰

777號解釋出爐後,當事人即日起可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法院認定聲請人在本案有無故意或過失,若鑑定結果是「無」,則可洗刷冤屈。法官部分,如認為案件情節輕微應給予易科罰金,可在修法完成前裁定停止審理,待新法出爐後再續行審理,維護當事人權益。

這次共有3名當事人及16名法官聲請本釋憲,釋憲案聲請人之一的蕭男,2014年駕車右轉嘉義北港路口,被另名逆向騎腳踏車的蕭男撞上,蕭男倒地受傷,聲請人自認沒錯,未等警察到場即離去,事後被法院依肇事逃逸罪判刑6月確定。

聲請人雖已減刑到6月,但刑法41條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並受6月以下徒刑宣告者,才可易科罰金,而肇事逃逸為本刑1-7年之罪,不符合易科罰金標準,害他無從用錢抵刑。

現行規定 無易科罰金空間

司法實務認為,「肇事」是不論駕駛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均不得離開現場,但大法官指出,非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是否構成「肇事」,刑法沒有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未來院檢應把肇事限縮為「有故意或過失的事故」,駕駛人才有留在現場的義務;此外,大法官認為肇逃罪為1-7年徒刑,沒有易科罰金的空間,處罰過苛,有違比例原則。

法務部:折衷方案取消樓地板

至於修法方向,法務部官員認為,本刑逾5年的罪雖不可易科罰金,但只要是宣告6月以下的徒刑,當事人仍可依刑法41條3項「易服社會勞動」,無須入監,因此取消1年樓地板,改為7年以下的法定刑,應是折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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