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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人事同意權爭議落幕 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表示,監委人事同意權釋憲案,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表示,監委人事同意權釋憲案,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記者吳政峰攝)

2021/02/05 17: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去年7月16日審查陳菊等27人提名監委案,民進黨不顧在野黨阻擋,停止詢答程序,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隔日又決議直接投票,通過名單。民眾黨、時代力量與國民黨等41名立委直指2決議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這不是法律上的爭議,宣告不受理,全案塵埃落定。

民進黨去7月16日下午4時36分,臨時提案停止監委被提名人的說明及答詢程序,並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隔日,民進黨又逕行決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由立法院院長游錫堃宣告人事同意權案審議完竣。

賴香伶等41名在野黨立委認為這兩個決議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首先處出,改變議程,取消人事同意權案的審查詢答程序,是一種對機關內部發生效力的行政命令;其次,決議不顧在野黨意見,違反民主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應屬違憲無效; 第三,剝奪少數黨立委對監委被提名人的詢問權,逾越國會自主界線。要求被提名人不得就任監委並行使監察權。

但大法官認為,這兩個決議並非行政命令,且命令亦不是立委可以聲請解釋的客體;又決議是立法院內部的議事行為,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均不具法律性質及位階,不得據以聲請解釋。

大法官指出,本件聲請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要件不符,應為不受理。

大法官強調,議事規範如何踐行,是國會內部事項,除有明顯牴觸憲法的重大瑕疵,依國會自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均應予以尊重。本案即屬國會內部事項,無明顯牴觸憲法的重大瑕疵,依國會自律原則,大法官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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