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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讓道慘遭門夾傷 台北客運逆轉免賠25萬元

台北客運二審改獲免賠。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台北客運二審改獲免賠。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1/02/17 13: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吳姓女子2017年間搭上台北客運,欲讓道給其他乘客下車,誤入「禁止站立區」,身體慘遭開啟的後門夾傷,她氣得提起損害賠償告訴,一審新北地院判楊姓司機及客運公司應賠25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改認定司機與業者無疏失,改判吳女敗訴。

2017年8月2日中午12時15分,吳女從新北市永和路一段125號前的公車站牌搭上楊男駕駛的台北客運,向後走欲坐後車門前第一排位置,但公車隨即再度靠站,她為了讓道給下要車的乘客,閃至後車門旁的「禁止站立區」復以手抓住後車門門把桿子。

楊男不察,逕自開啟後車門,當場夾傷吳女的左手及左肩部,造成她左側肩頸挫傷,並疑有左側胸廓出口症候群及左肩肌關節炎。

吳女不滿,提告請求楊南及台北客運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50萬9241元,新北地院認為吳女亦有過失,判賠25萬6158元。兩造均上訴。

高院認為,司機楊男到站開門並未違反規定,且他只能透過監視器的分隔畫面觀看後車門處,如果要求他除須注意行車安全、乘客上下車安全,還得時刻、分秒注意車內乘客情況,甚至還要他注意後方5公尺遠的吳女有沒有站在「禁止站立區」,顯然是過度苛求,非能力所及。

高院指出,公車上設有播報系統提醒乘客應注意事項,亦張貼「請緊握扶手」等相關標語,更將車門區域整個劃設為「禁止站立區」,在車門上張貼「車門旋轉區域請勿站立」,可見乘客亦有注意自身乘車安全的義務,吳女不應站在該處禁止區。

高院強調,吳女遭到公車後門夾傷,是因為自己的重大過失所致,司機楊男並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合議庭評議後廢棄原判決,改判楊男與台北客運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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