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我海域抗罰200萬 中國船長敗訴
2020/10/04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國籍「湘漢壽輔0523號」工作船去年侵入我國海域,被海巡署第八海巡隊連船帶人查扣,船長章晉堂遭重罰200萬元,並與4名船員留置45日;章男雖繳清罰款,但打官司「抗罰」,提起訴訟要求他被留置的日數應折抵罰鍰,撤銷罰單。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留置是「防衛處置」,不可取代裁罰,駁回其訴確定。
塗掉船名 動機不明
「湘」船自稱負責中國海上平台的油料供給運輸,卻刻意把船名塗黑,去年2月28日侵入我國海域,動機不明。
海巡署派遣第八海巡隊艦艇前往處理,多次廣播命令停船受檢,對方置之不理,海巡人員因此強勢登檢,查扣人船帶回處理。
海巡署查出該船身分是「湘漢壽輔0523號」,未經許可進入台灣限制水域,且船身無船名標示,又拒絕停船受檢,依兩岸條例扣船及裁罰200萬元,同時留置5人以保全證據。
上訴駁回定讞
章男為了換取自由身,最後繳出200萬元罰款,一行5人被關了45日後獲釋。但章男一獲自由,馬上聘請2名律師提告,主張入侵領海只要驅離即可,不應重罰,而5人被留置45日,可抵銷200萬元罰鍰,應撤銷罰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電子海圖顯示「湘」船從被發現到攔停,位置全在我國限制水域,且多次拒檢,屬於故意行為,海巡人員登檢及拖回,符合比例原則;此外,海巡作為是「防衛處置」,非「裁罰」性質,不屬於行政罰,故章男等人遭留置日數,不能折抵罰鍰,留置與罰鍰無相互取代性。章男敗訴後又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