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受公評」無罪定讞 管爺告記者輸了
2020/10/08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指稱自由時報鍾姓、吳姓記者前年撰寫「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 立委籲查處」等報導,損害其名譽,自訴2人加重誹謗罪。台北地院認為,鍾等二人報導內容有關公益,且台大校長遴選案屬可受公評之事,判2人無罪,管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報導屬可受公評事項,且為合理評論,昨判2人均無罪定讞;管未到庭聆判。
管中閔自訴指出,他從2017年1月起兼任台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非行政職,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亦無赴中國須申報義務。鍾姓、吳姓記者2018年3月報導指他身兼台大行政職,前往中國須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卻沒有申請紀錄,並稱「接任台大院長後無紀錄最高可罰10萬」,文內也引述官員說法指出「管去年六月未申請許可赴中,明顯已違法」,均為不實,已損害其名譽,觸犯加重誹謗罪。
鍾、吳2名記者表示,相關報導根據採訪所得、消息來源,並非憑空杜撰,且台大校長遴選是可受公評之事。高院認定鍾、吳2人的報導攸關公益,屬合理評論,均有所依據而有理由確信為真實,非惡意批評,昨駁回上訴,鍾、吳均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