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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9包彩虹菸給少年/賺4千5 代價判刑4年8月

    游姓男子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的香菸「彩虹菸」給張姓少年,被苗栗地方法院判刑4年8個月。(圖為彩虹菸資料照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照)

    游姓男子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的香菸「彩虹菸」給張姓少年,被苗栗地方法院判刑4年8個月。(圖為彩虹菸資料照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照)

    2024/06/25 05:3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游姓男子以每包三千五百元的價格,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彩虹菸」給張姓少年九次共九包,甚至請張姓少年幫忙找買家,被警查獲依法送辦。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游男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九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判處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判決指出,游男於二○二二年三月到七月間,陸續以每包三千五百元的價格,九次販售摻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的彩虹菸給張姓少年,雙方約在苗栗縣頭份、竹南地區面交,每次一包。

    游男於去年四月間又透過通訊軟體Messneger傳訊息給張姓少年,幫忙尋找買家,但張姓少年回應其已未再接觸、施用而未得逞。

    游男被警方查獲送法辦,對於販毒行為坦承不諱,且自承他每次賣出毒品,可以賺取五百元利潤。

    法官審理,認為游男在犯案時,主觀上均有從中牟利之營利意圖,事證明確,所犯共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法官核游男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九罪、各處三年八個月,又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一年十個月。併應執行四年八個月。全案可上訴。

    「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屬於合成卡西酮類,常被摻入於菸草,加以繽紛外包裝,製成俗稱「彩虹菸」的新興毒品,吸引年輕族群施用。行政院於二○二二年八月廿六日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將 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增列為第三級毒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合成卡西酮類屬中樞神經興奮劑,可保持興奮及高度警覺性,但使用後副作用常伴隨幻覺、妄想、焦慮、憂鬱、失眠、攻擊性、血壓及體溫上升、心悸、胸痛、四肢冰冷、痙攣、抽搐等症狀。長期使用具有強烈成癮性,又因常混用其他種類毒品使用,可能因藥物交互作用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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