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性侵親生女兒 狼父判刑7年6月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1/01/19 12:0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男子B男是14歲少女A女的親生父親,但在2012年至2013年間,他竟罔顧人倫,強逼女兒口交,2017年間又以下體磨蹭A女下體,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判處B男7年6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B男在2012年至2013年間,明知A女當時僅讀國中三年級,竟趁妻子不在家時,對女兒伸出狼爪,撫摸她的胸部及下體並強逼口交;當A女念大學時,約在2017年間,他又再度犯案,不顧A女拒絕:「不要,以後也都不要」,以下體磨蹭她的下體。

A女後來向朋友訴苦,全案才曝光,但法院審理時,B男否認犯行,辯稱:「我沒有做這些行為,我不知道為什麼A 女要這樣講」。

合議庭則認為,A女證述始終大致相符,無刻意誇大、明顯矛盾或不合常理之處,若非A女親身經歷,豈能如此清楚描述過程,且A女是B男的親生女兒,自幼即受父親照顧、養育,關係密切,B男亦自認從小很寵A女、最疼這個女兒,加上A女於作證時不止一次哽咽、哭泣而無法言語,可見她應無挾怨報復,惡意杜撰不實事實,藉以構陷父親於重罪動機。

合議庭並認為,A女向朋友訴苦後,經由教會輔導建議才通報校方,A女在學校輔導室接受詢問及製作警詢筆錄過程中,亦數度哭泣或難以啟齒,顯見她並非為了追究B男刑責而主動揭發本案,否則何需經由輾轉方式披露B男犯行,其當無設詞誣陷B男之可能。

合議庭認為,A女通過測謊,且經醫院鑑定,A女有侵入性症狀(重複做惡夢)、情緒低落不穩、試圖逃避與事件相關的刺激表現,參酌A女於審理中仍有哭泣等激動反應,足認她因遭父親侵害而有相當程度心理傷害。

最後,A女母親知道丈夫曾對A女有某程度上的不法侵害,更對女兒說:「就已經不會有下一次了你是聽不懂喔」、「一開始是你跟我講說叫我讓你住外面,這個事情你不會講,結果一開始你什麼都講了」。

合議庭綜合上述證據判決有罪,斥責B男未嚴守人倫分際,為一己私慾犯案,造成A女身心受創,並留下難以磨滅陰影,迄今仍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見悔意,判刑7年6月。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