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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性侵14歲親生女 判刑4年6月

一名父親B男在前年7、8月間,三度強行脫掉年僅14歲女兒A女的褲子後,以手壓制腿部指侵得逞,並企圖以生殖器侵入,但因性功能障礙而未遂,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B男4年6月徒刑。(情境照)

一名父親B男在前年7、8月間,三度強行脫掉年僅14歲女兒A女的褲子後,以手壓制腿部指侵得逞,並企圖以生殖器侵入,但因性功能障礙而未遂,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B男4年6月徒刑。(情境照)

2021/01/01 14:1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一名父親B男在前年7、8月間,三度強行脫掉年僅14歲女兒A女的褲子後,以手壓制腿部指侵得逞,並企圖以生殖器侵入,但因性功能障礙而未遂,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B男4年6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前年7、8月間,B男三度強行脫掉年僅14歲女兒A女的褲子後,以手壓制腿部指侵得逞,並企圖以生殖器侵入,但因性功能障礙而未遂。A女因慮及父親是家中經濟支柱,並未張揚,但有向哥哥訴苦,其哥哥獲知後通報社工人員,全案因而曝光。

法院審理時,B男坦承有指侵及企圖性交未遂,但否認強制性交,但合議庭認為,A女歷次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無重大矛盾之處,而其指述堅決,且態度肯定,證述並無重大瑕疵之處。

況且,A女當時年幼,對於男女兩性之事,懵懂無知,迄至國小六年級老師教導兩性教育後,才知道父親所為屬於性侵害,其所述內容又是超乎一般兒童及少年日常慣行及生活經驗的變態事實,苟非親身經歷,實難想像其能憑空捏造。

合議庭並認為,B男在審理時坦承「我只有稍微壓A女的腳」,若A女自願性交,B男何必以手壓住腳部?顯見他確實以手壓住A女腳部強暴手段,對A女為性交行為,加上A女之母、大哥等人證詞,判定有罪。

合議庭斥責B男身為A女父親,竟罔顧人倫,見A女年幼可欺,履次在家中對A 女犯案,導致A女無法在家中獲得安全保護,身心受創,所生損害既深且鉅,並考量被告使用強制手段,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判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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