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女12年未就醫 律師:母親恐觸3罪、未過追訴期
相關新聞請見: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林姓婦人2008年逕自把11歲女兒帶走,藏匿12年,直到本月7日才被警察尋獲,已23歲的女兒體重僅36公斤,疑似營養不良。律師廖芳萱認為,林女除了涉嫌觸犯妨害家庭罪,不排除另涉妨害幼童身心發展(虐童)罪及妨害自由罪,且未過追訴期,未來恐有法律戰要打。
廖芳萱表示,林女當時若違反女兒意願而把她帶走,觸犯妨害家庭罪章中的略誘罪,為1-7年徒刑;若未違反意願,則屬和誘罪,為3年以下徒刑。
另外,林女擔心前夫找到女兒,不只不讓她就學,生病時還鮮少帶她就醫,自行買成藥服用,廖芳萱認為,此舉恐涉虐童罪,為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兒少法則有6萬到60萬元的罰鍰,並可公布姓名。
廖芳萱表示,若林女不讓女兒外出,形同軟禁,還有觸犯妨害自由罪的問題,最重可判5年刑,而對未成年者故意犯,有加重徒刑至二分之一的條款。
廖芳萱指出,夫妻離婚小孩無辜,若其中一方已有傷害兒童利益的行為,譬如:吸毒、曾揚言帶孩子自盡、毆打小孩、情緒不穩,在親權決定的官司時,另一方可當庭向法官請求「不得單獨探視」,也就是會面交往時,應有親屬、社福機構、主管機關甚至是警察等第三人在場,以保障小孩的安全。
廖芳萱舉例,曾有類似案例,法官要求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應在警察局和小孩會面交往,不得單獨探視,且探視時間也限縮在一天以內,與一般的兩天一夜或三天兩夜不同。但她強調,父母本質上都具有探視權,若要請求法官限縮另一方的親權行使,應提出具體事證才有機會獲准。
民事部分,廖芳萱認為,女兒可向媽媽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請求精神慰撫金;前夫雖然也可以向林女請求賠償,但因這12年來他都沒有支付扶養費,兩相抵銷後,不一定能獲償。
廖認為,如果一方不斷限制另一方探視小孩,將會造成對方的恐慌,進而演變出搶小孩的下場。「很愛一個人也不能囚禁他!」她說,父母應以小孩的利益為出發點,不得把他視為自己的物品或禁臠,離婚後不論誰獲得監護權,都應尊重對方的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