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詐欺及食安285罪 強冠黑心油案品管部經理、課長判7年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曾掀起國內食安風暴的強冠公司黑心油案,檢方認為當時擔任該公司品管部門黃姓經理及吳姓課長,未善盡把關責任配合公司犯行,導致多家下游廠商及社會大眾受害,依法起訴,屏東地院認為2人犯詐欺及違反食安法各285罪,各併處7年徒刑,其中2年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該起重大食安事件發生在6年多前,強冠公司因長期向地下油行業者郭烈成(已改名郭盈志)收購以餿水油、皮革油、動物飼料用油等提煉成的劣質油品,再加工製成「全統香豬油」等食用油品轉售給200多家廠商,引起國內一連串食安風暴,該公司董座葉文祥被判刑22年入獄,郭烈成則被判刑20年定讞,強冠公司也在2017年解散。
屏檢偵辦該案期間,將聽命於強冠公司董座葉文祥等人的品管部黃姓經理與吳姓課長列為共犯,認為2人身為該公司品管部門最高主管,明知該公司有問題的地下油行購油作法失當,卻未善盡把關之責,竟配合葉文祥等人犯行,導致大量攙偽的食用油流入市面,對國內食安造成重大衝擊,依違反食安法及詐欺等罪起訴2人。
吳姓課長辯稱,因郭烈成經營的油行沒有工廠登記,油品來源不明,他曾為此向上級反映可能會有問題,但公司的政策就是這樣,他也沒辦法,礙於生計不得不照著做。
黃姓經理辯稱,當他看到入廠油品的檢驗數據後,曾向董事長葉文祥等人表示會有風險,建議採取訪廠稽核的動作,但高層都沒有反應。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黃、吳2人明知公司購入不合收貨標準的原料油,應善盡身為品管人員把關責任,逕予退貨,或強烈向公司高層表達應不予採購之意,卻配合公司向地下油行採購政策,放任劣油入廠,導致多家下游廠商及消費者受害,2人犯食安及詐欺罪,採1罪1罰,共285罪,各併處7年徒刑,其中5年不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