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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非人人適用 司法實務使用須謹慎

修復式司法非人人適用。(資料照)

修復式司法非人人適用。(資料照)

2020/08/19 00:5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將施行「修復式司法」,透過面對面協談,讓被害人與被告坐下談話,平心靜氣地還原真相,「該道歉的誠心悔過,想原諒的放下仇恨」,但非所有案件都適合,新北市法制局長吳宗憲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時,就因移付一起圍毆致死案調解,被死者家屬痛批「殺人命案怎麼調解」?

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指出,並非每種案件都適合修復式司法,應以財產犯罪且屬告乃論的案件為優先,但若是恐嚇、組織犯罪、性侵害、殺人等案件,被害人對被告避之唯恐不及,是否要馬上進入此制度,檢察官與法官都須非常謹慎;此外,何時適合開案?如何詢問被害人意願?都應以被害人利益為優先,不宜貿然進行。

不過,何俊英表示,修復式司法過程保密、不當證據,被告可更真誠地懺悔,方向正確,若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協議,卻在庭上翻臉不認帳,被害人也可透過訴訟參與制度,對量刑表示意見。

吳宗憲則解釋,鼓勵送請調解的原因式期待家屬可以儘早取得賠償,即除了刑事偵辦外,讓家屬能儘速取得實質的賠償,是司法正義的表現,也是修復式司法的理念,故檢察官於偵查中,常將可能達成調解的案子送請調解,也是期待被害人能提早受到補償。本件期待調解成立的唯一原因,只希望能讓死者父母、小孩儘早取得賠償金。

看似一番好意,但對被害人家屬來說,卻是不可承受之重,死者母說「殺人命案怎麼調解?」、「不起訴沒關係,但重頭到尾都是你(吳)要我們接受調解的,難道現在是我們的錯嗎?」死者父則批評「很奇怪啊!(吳)一直鼓吹我們調解!」「是不是收了對方的好處?所以把它壓下來!不然打死人的案子,怎麼拖1年呢?」

修復式司法在本案中,不僅未平復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反而成為壓力,甚至引來檢察官替被告出頭的質疑,重傷司法信賴。

台中金錢豹陳姓酒店妹酒駕撞死烘焙師,判刑9年6月,在獄中寫信給死者姊姊,表達自責痛苦之意,並說「請妳帶著我去當志工好嗎?」但死者姊強調「一封信不可能就此幫顏小姐洗白,我們也不可能諒解」,顯見並非人人都能夠放下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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