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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參與修復式司法制度 司法院:不能當作認罪證據

司法院舉辦「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研商會議」。(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舉辦「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研商會議」。(記者吳政峰攝)

2020/08/18 11: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日前召開「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研商會議」,討論法院宜扮演積極參與或單純派案的角色、與原案件及量刑程序關係、偵查、審判及少年修復式司法的區隔及資源共享等議題,會中認為,被告參加修復式司法,與被害人或家屬對談,過程與內容應保密,且不能當作被告的認罪證據。

司法院指出,參與者應保守秘密,聯合國的「關於刑事案件採用修復式司法的基本原則」即規範,不應在隨後的訴訟程序將被告參與作為認罪的證據,目前多基於表意自由及安全保護的理由,採取僅法院僅提供轉介的作法。

司法院表示,轉介案件的篩選及評估,攸關轉介品質與成效,宜有專人負責,尤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涉及權力不對等及被害人安全,必須特別注意;重大矚目案件的轉介,宜委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探詢被害人意願,避免造成二度傷害;探討轉介與量刑的關係,被告或有求處輕刑的心態,是人之常情,不宜一概拒絕轉介,惟參與情形是否僅能作為減輕因子,即便沒有完成,也不能歸咎被告,重點在於使當事人有機會對話,開展關係修復的可能,至能否達成協議,僅為附帶的成果。

關於法院於轉介中所應扮演角色的議題,與會成員認為,法務部最初建置偵查中修復式司法系統時,尚無轉介資源可供運用,因而須由國家承擔大部分工作,包括開辦培訓課程,並由各地檢署直接遴聘促進者及督導,而今日時空已有不同,應可進行更本土、前瞻及長遠的規畫。

有委員表示,修復式司法旨在建立可以安全對話的平台,官方應該保持中立,不宜介入過深,倘不得不由官方主導,其管理運作仍宜與偵查及審判業務分離。另少年案件的轉介,須注意相關人員必須接受與少年保護有關的培訓,以能保障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

主席、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指出,將持續針對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的諸多議題召開研商會議,與各界一同攜手實踐修復式正義,回應刑事訴訟新制的期待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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